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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寵物登記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農牧字第1060042483號 令
法規體系: 動物保護目/動保行政
立法理由: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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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 88 年 7 月 31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8)農牧字第 880402
  2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7 條;並自八十八年九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 104 年 5 月 26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牧字第 1040042669 
  號令修正發布第 3、4、17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 106 年 4 月 12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牧字第 1060042483 
  號令修正發布第 3、5、13 條條文;並刪除第 15、16條條文
  中華民國 112 年 7 月 27 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告
  第 2 條、第 12 條、第 14 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
  項,自 112 年 8 月 1 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