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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畜牧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6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華總一義字第09900317091號
法規體系: 畜牧目/畜牧行政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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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總統(87)華總(一)義字第 8700123
  980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42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118420 號
  令修正公布第 2、6、8、22、24、30、38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 09100017000
  號令修正公布第 12、16、29~34、36~39 條條文;並增訂第 8-1、12
  -1、12-2、30-1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30007097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22 條條文;增訂第 33~37 條條文及第六章章名;原第六、
  七章章名遞改為第七、八章章名,原第  33~42  條條文修正並遞改為
  第 38~47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40000487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30、38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083751  號令修正
  公布第 29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31709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3、4、6~8-1、13、19、23、29、30-1、38、39、41 條
  條文;並增訂第 28-1、29-1、45-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12 年 7 月 27 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告第 
  2 條、第 3  條第 1  款、第 2  款、第 4  款、第 4  條第 1  項、
  第 3 項、第 5 條第 1 款、第 4  款、第 6 條第 2  項、第 8  條第 
  1 項、第 8-1 條第 2 項、第 10 條第 1 項、第 11 條、第 12  條、
  第 12-1 條、第 12-2 條第 2  項、第 13 條、第 15 條、第 16 條、
  第 17  條第 1  項、第 18 條、第 19 條、第 20 條、第 21  條、第 
  22 條、第 23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3 項、第 24 條、第 25 條、
  第 26 條第 1  款、第 27 條第 1 款、第 4  款、第 5 款、第 6  款
  、第 28 條、第 28-1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4 項、第 5  項、第 
  29 條、第 29-1 條、第 30 條、第 30-1 條、第 31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32 條第 4  項、第 33 條、第 34 條、第 35 條、第 38 條第 
  6  項、第 39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5 款、第 2  項、第 3  項、
  第 41 條第 3  款、第 42 條第 1  項、第 43 條第 1  項、第 2  項
  、第 44 條、第 45 條、第 45-1 條、第 46 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
  員會」之權責事項,自 112 年 8 月 1 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