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四十九年二月十六日行政院台(49)經字第 0810 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 16 條
2.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行政院(71)台經字第 1208 號令修正
發布第 1、2、16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行政院(72)台經字第 15758 號令修
正發布第 1、2、4、11、12 條條文
4.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4)農牧字第 405
0474A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5 條
5.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9)農防字第 891
401324 號令修正發布第 2、7、11、15、18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防字第 0911411
888 號令修正發布第 2、6、7、9、15 條條文;並刪除第 8、18、24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
告第 2 條第 1 項序文、第 3 條、第 6 條第 5 款、第 10 款、第 9
條、第 11 條、第 14 條第 1 項第 13 款、第 23 條所列屬「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管
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