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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公發布日: 民國 60 年 08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華總一義字第10500136211號 令
法規體系: 動植物防檢疫目/動物防疫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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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六十年八月十六日總統(60)台統(一)義字第 821  號令制
  定公布全文 48 條
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100121000  號令修
  正公布第 2、15、19、22、25、26、29、30、46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100243500  號令
  修正公布第 7、12、16、18、23、24、32、40、41  條條文;並增訂第
  3-1、3-2、12-1~12-4、16-1、18-1、32-1~32-3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70025789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26、32-3、33、35、36、39~41 條條文;並刪除第 34、37
  、38、45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012381號令
  修正公布第 12、14、26、33、35、36、40、43 條條文;增訂第14-1、
  14-2條條文;並刪除第12-3條條文
6.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13621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3、3-1、5、12-2、14、16、16-1、19、20、21、24、
  32-1~33、39、40、43 條條文;並增訂第 14-3、19-1、40-1、40-2 條
  條文
  中華民國 112 年 7 月 27 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告第 
  2 條、第 3 條第 3 款、第 3-1 條第 2 項、第 4 項、第 3-2 條、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第 6 條第 2 項、第 7 條第 2  項、
  第 3 項、第 11 條、第 12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3 項、第 5  項
  、第 12-1 條第 9 款、第 12-2 條第 2 項、第 12-4 條、第 13 條、
  第 14 條、第 14-1 條、第 14-2 條、第 14-3  條、第 15 條、第 16 
  條第 1 項、第 3 項、第 16-1 條、第 18 條第 2  項、第 19 條第 3 
  項、第 20 條、第 21 條第 1  項、第 23 條第 3  項、第 24 條、第 
  25 條第 2 項、第 3 項、第 4 項、第 26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4 
  項、第 28 條第 1  項、第 29 條、第 31 條、第 32 條、第 32-1 條
  、第 32-2 條、第 32-3 條第 5 項、第 39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4 
  項、第 40 條第 1  項第 6  款、第 9  款、第 40-1 條第 4  項、第 
  40-2 條第 1 項第 6 款、第 2 項、第 41 條第 2  款、第 47 條所列
  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 112 年 8 月 1 日起改由「
  農業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