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六十一年二月十一日經濟部(61)經農字第 04783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55 條
2.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十四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6)農牧字第 86118
444A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45 條及其名稱(原名稱:家畜傳染病防治條例
施行細則)
3.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9)農防字第 891
552096 號令修正發布第 42、43 條條文;並刪除第 9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0)農防字第 90140
6087 號令修正發布第 19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防字第 0911411
889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34 條
6.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0981478
987 號令修正發布第 18、20~22 條條文;並刪除第 9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111481
946 號令修正發布第 14、17、23、30 條條文;增訂第 14-1 條條文;
並刪除第 15、16、18~22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
告第 3 條、第 6 條、第 8 條、第 10 條、第 31 條第 2 款、第 32
條、第 33 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
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