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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漁港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01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5 年 01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華總一義字第09500011661號
法規體系: 漁業目/漁業建設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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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總統(81)華總(一)義字第 0592 號
  令制定公布全文 29 條
2.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總統(87)華總(一)義字第 870010060
  0 號令修正公布第 8~12、15~17、19、24、25、27  條條文;並刪除
  第 13、23 條條文
3.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275030
  號令修正公布第 2、4~6、14、15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300064001  號令修正
  公布第 9、15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500011661  號令
  修正公布全文 28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 112 年 7 月 27 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告第 
  2 條、第 3  條第 3 款、第 4 條、第 5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6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7  條、第 8 條第 1  項、第  9 條、第 
  10 條、第 11 條、第 12 條、第 13 條、第 14 條第 1 項、第 2  項
  、第 15 條、第 16 條、第 17 條第 1 項、第 18 條第 1 項第 5  款
  、第 3 項、第 19 條、第 24 條、第 25 條、第 27 條所 列屬「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 112 年 8 月 1  日起改由「農業部」
  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