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六十年五月十三日經濟部(60)經農字第 19015 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 7 條
2.中華民國六十三年五月二日經濟部(63)經農字第 11125 號令修正發
布第 4 條條文;並增訂第 5 條條文;原第 5、6、7 條條文遞改為第
6、7、8 條條文
3.中華民國六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經濟部(63)經農字第 30596 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 8 條
4.中華民國六十四年七月十六日經濟部(64)經農字第 16102 號令修正
發布第 3 條條文
5.中華民國六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經濟部(66)經農字第 10289 號令修
正發布第 6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七十年七月十五日經濟部(70)經農字第 28789 號令修正發
布第 3、4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5)農漁字第 375
2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2 條
8.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七日行政院(87)台孝授三字第 07469 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 14 條及其名稱(原名稱:臺灣地區漁業發展基金設置徵收
及管理運用辦法)
9.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三字第 0930007297B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2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10.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三字第 0950006310A
號令修正發布第 4、5 條條文
11. 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二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三字第 1000002828A 號
令修正第 4、6、10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5014346號公告
第2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
起改由「農業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