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十九年七月四日農礦部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十九年七月三十日農礦部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四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經濟部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五十八年二月十二日經濟部經臺(58)秘規字第 5421 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 39 條
5.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經濟部經(72)農 51894 號令修正發布
第 1、2、27、28、30、39 條條文;並刪除第 37、38 條條文
6.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1)農漁字第104004
4A號令修正發布第 1~6、12、14、17、27~29、34~36 條條文、附表及其
名稱(原名稱:漁業登記規則)
7.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8)農漁字第 886
70009 號令修正發布第 8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 0951322865
號令修正發布第 36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5014346號公告
第2條、第6條第1項序文、第17條序文、第29條第2項、第31條第2項、
第34條第1項、第36條序文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
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