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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漁業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8 年 11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華總一經字第10700140851號 令
法規體系: 漁業目/沿近海漁業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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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國民政府令制定公布全文 49 條;施行日
  期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十九年二月十七日國民政府令發布定自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二十一年八月五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2、3、18、19、34、3
  8、39、47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五十九年四月三十日總統(59)台統(一)義字第 771 號令修正
  公布全文 65 條
4.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一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054 號令修正公布第
   2  條條文
5.中華民國八十年二月一日總統(80)華總(一)義字第 0670 號令修正
  公布全文 71 條
6.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100120990  號令修
  正公布第 2、45、48、69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100243580  號令
  公布修正第 8  條條文;並增訂第 7-1、53-1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700002351  號令修正
  公布第 41 條條文
9.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264231 
  號令修正公布第 64 條條文;並增訂第 11-1、64-1 條條文
10.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088111 號令增
   訂公布第 69-1 條條文
11.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15610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41、43、44、60、64、65 條條文;並增訂第 39-1、41
   -1、41-2、64-2 條條文
12.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13341 號令增
   訂公布第 69-2 條條文
13.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7534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57、68 條條文;並增訂第 40-1、40-2、63-1、63-2  條條
   文
14.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07858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7-1、49、61、68、71 條條文;刪除第 39、40~40-2、47
   63-1、63-2、67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但第 7-1、39、40~40-2
   、63-1、63-2、68  條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15.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0700140851 
   號令增訂公布第 59-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12 年 7 月 27 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告
    第 2 條、第 5 條、第 6 條、第 7  條、第 7-1  條、第 8 條、第 
    9 條、第 10 條、第 11 條、第 11-1 條第 1  項、第 3  項、第 4 
    項、第 12 條、第 13 條、第 14 條、第 17 條第 1  項、第 19 條
    第 1 項、第 21 條第 2 項、第 3 項、第 25 條第 1 項、第 26 條
    、第 29 條、第 35 條、第 36 條第 1 項、第 37 條 、第 38 條、
    第 39-1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4 項、第 5 項、第 6 項、第 41 
    條第 2 項、第 3 項、第 5 項、第 41-2 條第 1 項、第 43 條、第 
    44 條、第 45 條、第 46 條、第 48 條第 2 項、第 49 條第 1  項
    、第 4  項、第 50  條、第 51 條、第 52 條、第 53 條、第 53-1 
    條、第 54 條、第 55 條、第 56 條第 1  項、第 57  條、第 59-1 
    條、第 60 條第 2 項、第 61 條、第 64 條第 2 款、第 64-2 條第 
    1 款、第 65 條第 9 款、第 69 條第 2 項、第 3  項、第 69-1 條
    第 2 項、第 70 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12
    年 8 月 1 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第 58 條第 1  項所列屬「漁
    業試驗研究機關」之權責事項原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
    管轄,自 112 年 8 月 1 日起改由「農業部水產試驗所」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