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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12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農林務字第1031701217號 令
法規體系: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保育管理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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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5)農林字第 5
  139916A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5 條
2.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8)農林字第 88030
  71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0 條條文
3.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9)農林字第 890
  031084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並刪除第 4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 1031701
  217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2 條;並自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生立效(原名稱
  :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管理辦法)
  本辦法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 112 年 8 月 1 日起
  改由「農業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