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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水土保持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05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華總一義字第10500146991號 令
法規體系: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坡地管理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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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 83 年 5 月 27 日總統(83)華總(一)義字第 2845  號令
  制定公布全文 39 條
2.中華民國 83 年 10 月 21 日總統(83)華總(一)義字第 6295 號令
  修正公布第 4、7、8、13~16、19、23、33  條條文
3.中華民國 89 年 5 月 17 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118410  號
  令修正公布第 2、3、5、16~18  條條文
4.中華民國 92 年 12 月 17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20023560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6、12 條條文;增訂第 6-1、14-1、38-1、38-2 條條文;並
  刪除第 13 條條文
5.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14699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32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12 年 7 月 27 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告第 
  2 條、第 3 條第 3 款、第 5 款、第 5 條、第 6 條、第 6-1 條、第 
  7 條、第 8 條第 2 項、第 9 條、第 11 條、第 12 條第 1 項序文、
  第 2 項、第 3 項、第 4 項、第 14 條、第 14-1  條、第 15 條第 1 
  項、第 16 條第 2 項、第 17 條、第 18 條、第 19 條第 1 項第 5 款
  、第 2 項、第 3 項、第 20 條第 1 項、第 21 條第 4 項、第 22 條
  第 2 項、第 23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24 條第 1 項、第 3  項、
  第 25 條、第 26 條、第 27 條、第 28 條、第 31 條序文、第 37 條
  、第 38 條、第 38-2 條第 1  項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
  事項,自 112 年 8 月 1 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