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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03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農林務字第1071701210號 令
法規體系: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保育管理
立法理由: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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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9)農林字第 911
  2488A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32 條
2.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4)農林字第 403
  030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39 條
3.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六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8)農林字第 8814651
  5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八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林務字第 094013656
  0 號令修正發布第 6、9、12、13、15、18、21、26、27、33、37 條條
  文;增訂第 23-1 條條文;並刪除第 2、22、38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八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102170
  1075號令修正發布第 26、27、29 條條文;並增訂第 33-1、33-2 條條
  文
6.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106170
  2637號令修正發布第 25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 1071701
  210 號令修正發布第 33 條條文;增訂第 33-3 條條文
  本細則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 112 年 8 月 1 日起
  改由「農業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