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9)農林字第 911
2488A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32 條
2.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4)農林字第 403
030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39 條
3.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六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8)農林字第 8814651
5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八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林務字第 094013656
0 號令修正發布第 6、9、12、13、15、18、21、26、27、33、37 條條
文;增訂第 23-1 條條文;並刪除第 2、22、38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八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102170
1075號令修正發布第 26、27、29 條條文;並增訂第 33-1、33-2 條條
文
6.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106170
2637號令修正發布第 25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 1071701
210 號令修正發布第 33 條條文;增訂第 33-3 條條文
本細則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 112 年 8 月 1 日起
改由「農業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