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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
公發布日: 民國 66 年 09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農水保字第1091864899號 令
法規體系: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坡地管理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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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 66 年 9 月 30 日經濟部(66)經農字第 28853  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 25 條
2.中華民國 76 年 6 月 30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6)農林字第 6101096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2 條
3.中華民國 88 年 5 月 31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8)農林字第 8811888
  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7 條
4.中華民國 88 年12 月 31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8)農林字第 8816081
  3 號令修正發布第 12 條之附件
5.中華民國 92 年 2 月 27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水保字第 092180194
  4 號令增訂發布第 8-1、11-1、16-1  條條文;並刪除第 8、9、16  條
  條文
6.中華民國 106 年8 月 8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保字第1061857780 號
  令修正第 12 條
7.中華民國 109 年 5 月 13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保字第1091864899
  號令修正第 12 條
  中華民國 112 年 7 月 27 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5014346號公告第  2
  條、第 4 條、第 7 條、第 8 條之 1 第 3 項、第 11 條序文、第  12 
  條、第  16 條之 1 序文、第 2 款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
  事項,自 112 年 8 月 1 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