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六十五年四月二十九日總統制定公布全文 37 條
2.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一月十日總統(75)華總(一)義字第 0119 號令修
正公布全文 39 條
3.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七日總統(87)華總(一)義字第 8600284230
號令修正公布第 6、9、10、12、15、17、25、33~35 條條文;增訂第
15-1、30-1、35-1 條條文;並刪除第 7、24、30 條條文
4.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118400 號
令修正公布第 2~4、6、11、16、22、28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100120580 號令修
正公布第 12、16 條條文;並增訂第 12-1、32-1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50008590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37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14700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34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九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080000386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37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12 年 7 月 27 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告§2
、§3 序文、§6Ⅱ、§12Ⅰ、Ⅲ、§15Ⅰ、§16Ⅰ、Ⅲ、Ⅳ、§17、§22、
§25Ⅱ、§28Ⅰ序文、§29、§32-1Ⅱ、§33、§38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之權責事項,自 112 年 8 月 1 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