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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65 年 04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華總一經字第10800003861號 令
法規體系: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坡地管理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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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六十五年四月二十九日總統制定公布全文 37 條
2.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一月十日總統(75)華總(一)義字第 0119 號令修
  正公布全文 39 條
3.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七日總統(87)華總(一)義字第 8600284230
  號令修正公布第 6、9、10、12、15、17、25、33~35 條條文;增訂第
  15-1、30-1、35-1 條條文;並刪除第 7、24、30 條條文
4.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118400 號
  令修正公布第 2~4、6、11、16、22、28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100120580  號令修
  正公布第 12、16 條條文;並增訂第 12-1、32-1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50008590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37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14700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34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九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080000386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37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12 年 7 月 27 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告§2
   、§3 序文、§6Ⅱ、§12Ⅰ、Ⅲ、§15Ⅰ、§16Ⅰ、Ⅲ、Ⅳ、§17、§22、
  §25Ⅱ、§28Ⅰ序文、§29、§32-1Ⅱ、§33、§38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之權責事項,自 112 年 8 月 1 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