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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公發布日: 民國 57 年 04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農林務字第1021742932號 令
法規體系: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森林產業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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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四月二十日經濟部(57)台農字第 14111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34 條
2.中華民國六十年三月五日經濟部(60)經農字第 07861  號令刪除發
  布第 8 條第 1 項第 8 款及第 4、5 項條文
3.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六月三日經濟部(61)經農字第 1517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8、10、14、18  條條文
4.中華民國六十四年六月十七日經濟部(64)經農字第 13403  號令公
  告第 28 條條文暫停適用一年
5.中華民國六十八年九月六日經濟部(68)經農字第 28981  號令修正
  發布第 3~5、7~10、14條條文;增訂第 9-1  條條文;並刪除第 7 
  條第 3 項、第 8 條第 7 款、第 10 條第 1 項第 2、3 款及第 24、
  26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二月九日經濟部(71)經農三字第 0425 號令修正
  發布第 1、4、33、34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8)農林字第 8
  151839A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31 條及其名稱(原名稱:「臺灣區國有林
  產物處分規則」)
8.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3)農林字第 3
  159194A 號令修正發布第 12、13 條條文
9.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8)農林字第 8
  8030962 號令修正發布第 14、30 條條文
10.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0)農林務字第
    90162008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32 條
11.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八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林務字第 0941740
    545 號令修正發布第 17 條條文;並刪除第 16 條條文
12. 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二月六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 1021742
    932號令修正發布第 14、15 條條文
  本規則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 112 年 8 月 1 日起
  改由「農業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