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四月二十日經濟部(57)台農字第 14111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34 條
2.中華民國六十年三月五日經濟部(60)經農字第 07861 號令刪除發
布第 8 條第 1 項第 8 款及第 4、5 項條文
3.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六月三日經濟部(61)經農字第 1517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8、10、14、18 條條文
4.中華民國六十四年六月十七日經濟部(64)經農字第 13403 號令公
告第 28 條條文暫停適用一年
5.中華民國六十八年九月六日經濟部(68)經農字第 28981 號令修正
發布第 3~5、7~10、14條條文;增訂第 9-1 條條文;並刪除第 7
條第 3 項、第 8 條第 7 款、第 10 條第 1 項第 2、3 款及第 24、
26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二月九日經濟部(71)經農三字第 0425 號令修正
發布第 1、4、33、34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8)農林字第 8
151839A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31 條及其名稱(原名稱:「臺灣區國有林
產物處分規則」)
8.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3)農林字第 3
159194A 號令修正發布第 12、13 條條文
9.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8)農林字第 8
8030962 號令修正發布第 14、30 條條文
10.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0)農林務字第
90162008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32 條
11.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八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林務字第 0941740
545 號令修正發布第 17 條條文;並刪除第 16 條條文
12. 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二月六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 1021742
932號令修正發布第 14、15 條條文
本規則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 112 年 8 月 1 日起
改由「農業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