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二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國民政府令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三十七年二月二十八日農林部設參(37)字第 4459 號令修正
修正發布全文 75 條
3.中華民國四十五年一月十日經濟部令修正發布第 5、7、11、13~16、1
9、28、32、41、44、46、47、50、61、69、71、72、74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五十八年二月十三日經濟部經臺(58)秘字第 05526 號令
修正發布第 6、60、66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六月三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6)農林字第 61010
97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7 條
6.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三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7)農林字第 871
37941 號令刪除發布第 25 條條文
7.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9)農林字第 88163
608 號令修正發布第 3、5、11、13、19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 0950107297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1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本細則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 112 年 8 月 1 日
起改由「農業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