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 89 年 4 月 8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9)農貳(一)字第
891120122 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 14 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2.中華民國 93 年 4 月 15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糧字第 093113121
5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4 點,並自 93 年 4 月 15 日施行。
3.中華民國 93 年 12 月 31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糧字第 093113187
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6 點,名稱併修正為「撥售米製品原料用米作業
要點」。
4.中華民國 96 年 11 月 16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字第 0961130766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1 點,名稱併修正為「撥售米製品加工原料用米作
業要點」,並自 97 年 1 月 1 日生效。
5.中華民國 98 年 12 月 14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字第 0981095727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9 點,並自即日生效。
6.中華民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字第 109109695
2A 號令修正發布第 6 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7.中華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農業部農授糧字第 1121091331 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 9 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