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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肥料登記證申請及核發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8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7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農糧字第0991052887號
法規體系: 農糧目/農業資源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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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9)農糧字第 890
  02081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字第 091002124
  8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5、7、9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糧字第 0941064
  414 號令修正發布第 9 條條文;並增訂第 18 條條文;原第 18 條條
  文遞改為第 19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字第 095106623
  9 號令修正發布第 5、9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字第 099105288
  7 號令修正發布第 5、14、16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
  告第 2  條序文、第 4  款、第 6  款及附件、第 3  條序文、第 3  
  款、第 5  款及附件、第 4  條、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4  
  款、第 3  項、第 5  項第 1  款、第 2  款、第 6  條、第 7  條第
  1  項及附件、第 8  條第 1  項及附件、第 9  條第 1  項及附件、
  第 11 條第 2  項、第 13 條、第 14 條、第 16 條第 1  項、第 18 
  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
  改由「農業部」管轄;第 16 條第 1  項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
  業藥物毒物試驗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
  部藥物試驗所」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