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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植物防疫檢疫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1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5651號 令
法規體系: 動植物防檢疫目/植物防疫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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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 85 年 1 月 10 日總統(85)華總(一)義字第 8500004630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28 條;並自公布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 89 年 5 月 17 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118940  號
  令修正公布第 2、4、13、17~21、26 條條文
3.中華民國 90 年 1 月 17 日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 9000008720  號
  令修正公布第 11、24 條條文
4.中華民國 91 年 2 月 6 日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 09100021380  號
  令修正公布第 17、22、25 條條文;並增訂第 8-1、18-1、19-1、21-1
  條條文
5.中華民國 91 年 6 月 12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100116840 號令修正
  公布第 24 條條文;並增訂第 6-1、16-1、19-2  條條文
6.中華民國 97 年 5 月 7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700053511  號令修正
  公布第 5、17、21~22、24、26  條條文;並增訂第 25-1 條條文
7.中華民國 103 年 6 月 18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9262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3、8、8-1、11、14~16、17~18-1、22、24、25 條條文;並
  增訂第 13-1 條條文
8.中華民國 107 年 6 月 20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6565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14、15、16-1、17、19、24、25、28  條條文;增訂第 25-2 
  條條文;並除中華民國 107 年 5 月 29 日修正之第 17 條第 3  項、
  第 4 項、第 24 條第 1 項、第 3 項有關違反第 17 條第 4 項規定部
  分,自公布後一年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 112 年 7 月 27 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告第
  2 條、第 4 條第 2 項、第 6-1 條、第 7 條、第 8 條第 1 項、第 3 
  項、第 4 項、第 5 項、第 8-1 條第 3 項、第 9 條第 1  項、第 10 
  條、第 11 條、第 13 條、第 13-1 條第 1 項、第 14 條第 1 項、第 
  3 項、第 4 項、第 5 項、第 15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項、第 3 
  項、第 4 項、第 16-1 條、第 17 條第 5 項、第 19 條第 2  項、第 
  21 條、第 21-1 條、第 24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25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5 款、第 25-2 條第 2 項、第 27 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之權責事項,自 112 年 8 月 1  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第 4 
  條第 2  項所列屬「植物防疫檢疫機關」之權責事項原由「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機關」管轄,自 112 年 8 月 1  日起
  改由「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及所屬機關」管轄;第 13-1 條第 2項
  、第 14 條第 4 項、第 16 條、第 16-1 條、第 17 條第 1 項、第 3 
  項、第 4 項、第 18 條、第 19 條第 1 項、第 19-1 條、第 20 條、
  第 22 條第 2 項、第 24 條第 1 項第 6  款、第 3 項、第 4 項、第 
  26  條所列屬「植物檢疫機關」之權責事項原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
  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機關」管轄,自 112 年 8 月 1 日起改由「農
  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及所屬機關」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