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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糧商管理規則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9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農糧字第1031093339A號 令
法規體系: 農糧目/稻作產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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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三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7)農糧字第 87020
  609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6 條
2.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8)農糧字第 880
  20339 號令修正發布第 2、8、9、14  條條文
3.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8)農貳(二)字
  第 8800403503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8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貳字第 091112106
  7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4 條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四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字第 1011094
  964 號令修正發布第 12 條條文
6.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字第 1031093339A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7 條;並自中國民國1036年12月18日施行
7.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
  告第 2  條、第 4  條第 1  款第 3  目、第 13 條、第 15 條第 1 項
  、第 16 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
  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第 2  條第 2  項、第 4  條序文及附
  件、第 8  條、第 9  條、第 10 條第 1  項、第 11 條第 2  項、第
  12 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及各區分署」之權責事項,自
  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農糧署及各區分署」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