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三月二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9)農糧字第 9020045
A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0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糧字第 0941057
971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1 條;並自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施行之日
施行(原名稱:「植物新品種審議委員會暨再審查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
法 」)
3.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
告第 2 條、第 4 條、第 5 條第 1 項、第 8 條、第 9 條第 2
項、第 10 條第 1 項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
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