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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種苗業者應具備條件及設備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03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4 年 06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農授糧字第0941057956號
法規體系: 農糧目/蔬菜及種苗產業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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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三月二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9)農糧字第 9020046
  A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9  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字第 0920021472
  號令增訂發布第 7-1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糧字第 0941057
  956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8  條及其名稱;並自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施行之
  日施行(原名稱:「種苗業者設備及標示準則」)
4.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
  告第 7  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
  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