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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12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華總一經字第11200040941號 令
法規體系: 農糧目/蔬菜及種苗產業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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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十二月五日總統(77)華總(一)義字第 5591 號令
  制定公布全文 48 條;並自公布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118390 號
  令修正公布第 2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 09100016990
  號令修正公布第 3、28~30、34、35、37、41~45  條條文;並增訂第
  4-1、25-1、41-1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300074811  號令
  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65 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原名稱:
  植物種苗法)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行政院院臺農字第 0940027336 號令發布
  定自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施行
5.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21918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7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日行政院院臺農字第 0990052256 號令發布定
  自九十九年九月十二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22318 號公告第
  30  條第 3  項所列屬「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 101年
   2 月 6 日起改由「公平交易委員會」管轄
6.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5548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4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7.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20004094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51、55 條條文;增訂第 53-1 條條文;施行日期,
  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 112 年 8 月 16 日行政院院臺農字第 1120010829 號令發布
  定自 112 年 9 月 1 日施行
  中華民國 112 年 7 月 27 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告第 
  2 條、第 4 條、第 11 條、第 14 條第 1  項、第 16 條第 2 項、第 
  19 條第 1  項、第 20 條、第 21 條、第 24 條第 3  項、第 26  條
  第 2 項、第 27 條第 2 項、第 30 條第 1  項、第 3  項、第 4  項
  、第 6 項、第 8 項、第 31 條、第 33 條、第 34 條、第 35 條、第 
  36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37 條第 1  項、第 2  項、 第 38 條第 
  1  項、第 39 條、第 43 條、第 44 條第 2  項、第 46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50 條第 1  項、第 51 條第 2  項、第 52 條、第 53 條第 
  2 項、第 57 條、第 60 條第 1 項、第 61 條第 5 項、第 63 條、第 
  64 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 112 年 8 月 1 日
  起改由「農業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