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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農藥管理法
公發布日: 民國 61 年 01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23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
發文字號: 華總一義字第10700055491號 令
法規體系: 動植物防檢疫目/植物防疫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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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 61 年 1 月 6 日總統(61)台統(一)義字第 847  號令制
  定公布全文 55 條
2.中華民國 72 年 12 月 5 日總統(72)台統(一) 義字第 6689 號令
  修正公布第 2~4、14、15、22、25、29、32、43~46、48、49、52、5
  3  條條文;增訂第 5-1 條條文;並刪除第 50 條條文
3.中華民國 75 年 5 月 5 日總統(75)華總(一)義字第 2146 號令修
  正公布第 2、16、48 條條文
4.中華民國 77 年 12 月 5 日總統(77)華總(一) 義字第 5590 號令
  修正公布第 6、7、14、16、27、44、46~48、52、53 條條文;並增訂
  第 29-1 條條文
5.中華民國 91 年 6 月 19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100121010 號令修正
  公布第 2、21、22、29、30  條條文
6.中華民國 91 年 12 月 18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100243570  號令修
  正公布第 13、15、48  條條文;並增訂第 11-1、11-2、12-1、13-1、
  14-1、21-1、22-1、40-1 條條文
7.中華民國 96 年 7 月 18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091021 號令修正
  公布全文 59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8.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19414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7、16、20、23、24、26、29、32、33、35、47、48、53條條
  文;並增訂第 49-1、50-1、53-1條條文
9.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8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143881號令修正
  公布第 45、46 條條文
10.中華民國 107 年 5 月 23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5549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10、59 條條文;並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 112 年 7 月 27 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告
    第 2 條、第 3 條、第 5 條第 2 款第 4 目、第 3 款、第 6  條、
    第 7 條第 2 款、第 9 條、第 10 條第 3 項第 4 款、第 5 款、第 
    4 項、第 11 條、第 12 條、第 13 條、第 14  條、第 15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2  項、第 16 條第 1  項、第 4 項、第 17 條、第 
    18 條、第 19 條、第 20 條第 2  項、第 21 條、第 22 條、第 23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24 條第 1  項、第 3  項、第 25 條第 2 
    項、第 26 條第 4 項、第 27 條第 5 款、第 29 條第 6 款、第 30 
    條第 2 項、第 31 條、第 33 條第 1 項、第 3  項、第 34 條第 2 
    項、第 35 條、第 36 條第 2 項、第 3 項、第 37 條、第 39 條、
    第 40 條、第 43 條、第 44 條、第 52 條第 2  項、第 53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2 項、第 3  項、第 53-1 條、第 54 條、第 55 條
    第 2 項、第 58 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12
    年 8 月 1 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