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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4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農企字第1090012848A號令
法規體系: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農村規劃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功能按鈕區
1.中華民國 89 年 4 月 29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9)農企字第 890010
  122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7  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 92 年 6 月 30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2)農企字第 092001 
  0497 號令修正發布第 3、4 條條文
3.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28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企字第 1010011145 
  號令修正發布第 3、4 條條文 
4.中華民國 109 年 7 月 3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企字第 1090012848A 
  號令修正發布第 3、4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12 年 7月 27 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告第
  2 條、第 3 條第 1 項、第 5 條第 1 項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之權責事項,自 112 年 8 月 1 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