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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08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農輔字第1130023707號 令
法規體系: 農民輔導目/農民福利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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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 80 年 8 月 31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0)農輔字第 0139262C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2 條
2.中華民國 82 年 9 月 16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2)農輔字第 2145945A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3 條
3.中華民國 85 年 6 月 25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5)農輔字第 5127277A
  號令修正發布第 4、5、8  條條文及附件
4.中華民國 87  年 9 月 30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7)農輔字第 8714438
  2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
5.中華民國 88 年 12 月 15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8)農輔字第 8805066
  3 號令修正發布第 2、5、9、12  條條文
6.中華民國 89 年 6 月 30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9)農輔字第 89013009
  7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7.中華民國 94 年 2 月 24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 0940050075 號
  令修正發布第 8、10、11、12、14、16 條條文;並刪除第 7 條條文
8.中華民國 97 年 4 月 29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 0970050347 號
  令修正發布第 14、18、19 條條文;並增訂第 6-1 條條文
9.中華民國 97 年 6 月 11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 0970050579 號
  令修正發布第 14、27 條條文;修正發布之第 14 條第 1 項條文,自 97
  年 6 月 1 日施行
10.中華民國 99 年 9 月 23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 0990050941 號
   令修正發布第 8、12、14、22、24、25條條文;增訂第 12-1、15-1、
   21-1 條條文;並刪除第 6-1 條條文
11.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 1000051492
   號令修正發布第 15 條條文
12.中華民國 102 年 8 月 14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 1020023373A 
   號令修正發布第 4、12、12-1、14、15-1、19 條條文;增訂第 26-1 條
   條文;並刪除第 11、17 條條文
13.中華民國 104 年 8 月 26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 1040022837號
     令修正發布第 5 條條文;並第 5 條第 2 項規定,自 104 年 8 月 9 
     日施行
14.中華民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 1040023029 
     號令修正發布第 4、6、12-1、14、26-1 條條文及第二章章名;增訂第 
     26-2 條條文;並刪除第 8、10、15、15-1、16條條文
15.中華民國 106 年 5 月 11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 1060022837 
     號令修正發布第 5、6、12、13、14、19、24、26-1 條條文;增訂第 
     12-2 條條文及附表
16.中華民國 107 年 1 月 2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 1060024026 號
     令修正發布第 14 條條文
17.中華民國 109 年 2 月 5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 1090022169 號
     令修正發布第 5、9 條條文及第 6 條附表
18.中華民國 110 年 6 月 29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 1100023282 號
     令修正發布第 5、6、12 條條文及第 6 條附表;並刪除第 26-25 條條文
19.中華民國 111 年 3 月 14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 1110022358 號
     令修正發布第 6、12、12-1 條條文及第 6 條附表
20.中華民國 111 年 5 月 20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 1110022974
     號令修正發布第 5、12 條條文及第 6 條附表 
   中華民國 112 年 7 月 27 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告§2
   、§4Ⅱ、§5Ⅲ、Ⅳ、§6、  §12、§12之1Ⅰ序文、§12之2、§14、§19Ⅰ
   、Ⅲ、§20、§21序文、(3)、§21之1Ⅱ序文、§26之1所列屬「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 112 年 8 月 1 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
   ;§12之2、§19Ⅲ、§26之1Ⅰ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之權
   責事項,自112年8月1日起改由「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管轄
21.中華民國 112 年 11 月 8 日農業部農輔字第 1120024064  號令修正
   發布第 2、3、5、9、12-2、19、26-1 條條文
22.中華民國 113 年 5 月 20 日農業部農輔字第 1130022791  號令修正
   發布第 6 條條文
23.中華民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農業部農輔字第 1130023707 號令修
   正發布第 5、6、12、12-1、12-2、19 條條文;增訂第 26-3 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