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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屠宰衛生檢查規則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4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農防字第1051504824號;部授食字第1051300475號 令
法規體系: 動植物防檢疫目/肉品檢查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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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9)農防字第 88565
  143 號令、行政院衛生署(89)衛署食字第 88057224 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 30 條
2.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001502886 號
  令、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 1001301675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3  條
  條文;並增訂第 3-1、3-2、26-1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八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011503
 460 號令、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 1011303917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7 條條文;並增訂第 5-1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七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051504824
 號令、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 1051300475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16 條
 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
  告第 3 條第 2 款、第 3-1 條第 1 項序文、第 3 款、第 2 項、第 
  3-2 條、第 4 條第 7 款、第 5-1 條第 2 項、第 9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10 條第 51 款、第 14 條第 7 款、第 16 條第 41 款、第 19 
  條第 6 款、第 23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2 項、第 24 條、第 25 條
  、第 27 條、第 28 條、第 29 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
  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