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八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0)農林字第 9000304
27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字第 0980030704
號令修正發布第 6、7、11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字第 1030082401A
號令修正發布第 14 條條文;刪除第 13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三年六月
一日施行
4.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字第 1060082103
號令修正發布第 1、2、5、6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字第 1070082
418 號令修正發布第 6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告第
5 條第 1 項、第 3 項、第 9 條、第 10 條、第 11 條第 1 項、
第 12 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
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