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八月七日行政院(81)台財字第 27608 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 10 條
2.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行政院(83)台財字第 14401 號令修
正發布第 4、5、8 條條文;並增訂第 9-1 條條文
3.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十二日行政院(84)台財字第 25303 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全文 10 條(原名稱:民營農業購置自動化生產設備或技術
及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4.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行政院(86)台財字第 15851 號令修
正發布第 5、8、9-1 條條文
5.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行政院(88)台財字第 35451 號令修
正發布第 5、9-1 條條文,八十八年一月一日前訂購者,適用訂購當時
之規定;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起至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期間內訂購者,
適用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修正之規定
6.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1 條;並
自發布日起施行(原名稱:民營農業購置自動化設備或技術及防治污染
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7.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 0910063693 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 11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8.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四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 0940006516 號令修正發
布全文 11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9.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 0950001698 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 11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10.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 0970004878 號令
修正發布第 5、8~10 條條文
11.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 1000021691 號令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