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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農業部分獎勵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2 月 2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院臺農字第1000016164號 令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綜合規劃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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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日行政院(90)台經字第 010445 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 10 條;並自八十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行政院(90)台經字第 071943 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 14 條;並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企字第 091001020
  4 號公告修正「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農業部分投資計畫格式」
3.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行政院院臺農字第 0930037138 號令修
  正發布第 2、5、8、14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企字第 0930010095 號
  公告修正「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農業部分獎勵辦法投資計畫書格式
  」
4.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農字第 0950003482 號令修 
  正發布第 2、5、6、13、14  條條文;並增訂第 4-1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五日行政院院臺農字第 0980014370 號令修正發
  布全文 15 條;並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6.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日行政院院臺農字第 1000016164 號令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