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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公發布日: 民國 73 年 02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文授資局綜字第11130006591號;農林務字第1101702722號;海科文字第1110000480號 令
法規體系: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保育管理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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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28 日文化部會銜行政院農業委
   員會、海洋委員會以文授資局綜字第 11130006591 
   號、農林務字第 1101702722 號、海科文字第 11
   10000480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14、17、27-1 
   條條文。
   本細則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
   自 112 年 8 月 1 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
2.中華民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文化部文授資局綜字第
   10830129591 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 1
   081701639 號、海洋委員會海科文字第 108001
   01291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4、14、15、17、18
  、29 條條文;增訂第 14-1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 106 年 7 月 27 日文化部文授資局綜字第 
   10630078113 號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 
   1061701666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 36 條;並自發
   布日施行。
4.中華民國 104 年 9 月 3 日文化部文授資局綜字第 1
   0430078592 號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 1
   041701166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16 條條文;增訂
   第 15-1  條條文。
5.中華民國 104 年 8 月 31 日文化部文授資局綜字第 
   10430076501 號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 
   1041701201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7-1 條條文。
6.中華民國 99 年 6 月 15 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會授
   資籌二字第 0993001855 號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
   林務字第 0990133028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7.中華民國 98 年 11 月 27 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會
   授資籌二字第 0983114066-1 號令、行政院農業委
   員會農林務字第 0981701203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9  條條文。
8.中華民國 95 年 3 月 14 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壹
   字第 0951103157-5 號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
   務字第 0951603882-5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30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9.中華民國 90 年 12 月 19 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90)文建壹字第 20021807 號令、內政部(90)
   台內民字第 9062443 號令、教育部(90)台社五字第
   90156565 號令、經濟部(90)經礦字第 09002
   728620 號令、交通部(90)字第 00079  號令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0)農輔字第 900051417  號
  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3、23、37、38、39、40、42、
  45~48、50、55、62、68  條條文;並增訂第 3-1、
  3-2、4-1、39-1~ 39-4、40-1、40-2、56-1、76-1
  條條文;並刪除第 49、56 條條文。
10.中華民國 73 年 2 月 22 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73)文建壹字第 452 、內政部台內民字第 203321 
    、教育部(73)社字第 5105、經濟部(73)農字第
     06467 、交通部(73)字第 04051 號令會銜訂定發
    布全文 7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