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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文化資產保存法
公發布日: 民國 71 年 05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華總一義字第10500082371號
法規體系: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保育管理
立法理由: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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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五月二十六日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 61 條
2.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 8600016
  240 號令增訂公布第 31-1、36-1 條條文
3.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十四日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 860010828
  0 號令修正公布第 27、30、35、36 條條文
4.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031610 號令
  修正公布第 3、5、27、28、30、31-1 條條文及第三章章名;並增訂第
  27-1、29-1、30-1、30-2、31-2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100120600  號令修
  正公布第 16、31、32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400017801  號令修正
  公布全文 104  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一日行政院院臺文字第 0940030668 號令發布第
   92 條定自九十四年二月五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行政院院臺文字第 0940051650 號令發
  布第 1  條至第 91 條、第 93 條至第 103  條定自九十四年十一月一
  日施行
7.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246151  號令修正
  公布第 35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日行政院院臺文字第 1010020660 號令發
  布定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1134 號公告
  第 4  條第 1  項、第 3  項、第 6  條第 2  項、第 35 條第 1  項
  、第 90 條第 2  項、第 103  條所列屬「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之
  權責事項(含中央主管機關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起
  改由「文化部」管轄
8.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082371  號
  令修正公布全文 113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本辦法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 112 年 8 月 1 日起
  改由「農業部」管轄
9.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200103481
  號令修正公布第 41、99 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