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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5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2431號 令
法規體系: 農民輔導目/農民福利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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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 84 年 5  月 31 日總統(84)華總(一)義字第 3499 號令
  制定公布全文 6  條
2.中華民國 87 年 11 月 11 日總統(87)華總(一)義字第 870023135
  0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7  條
3.中華民國 89 年 6  月 14 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14701
  0  號令修正公布第 2  條條文
4.中華民國 91 年 6  月 12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100120590  號令修
  正公布第 4  條條文
5.中華民國 92 年 12 月 17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20023559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4、7 條條文;並增訂第 4-1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但
  第 4  條條文,自 93 年 1  月 1  日施行
6.中華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40021261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4、6、7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但第 4  條條文,自 9
  5  年 1  月 1  日施行
7.中華民國 96 年 8  月 8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10321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4  條條文
8.中華民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28380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4、6  條條文
9.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29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1376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4-1  條條文
10.中華民國 103 年 7  月 16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10534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3  條條文
11.中華民國 107 年 6  月 13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6243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4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12 年 7 月 27 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告
    第 2 條、第 4 條第 1 項、第 3 項第 1 款、第 8 項、第 9  項、
    第 4-1  條第 2  項、第 5  條、第 6  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之權責事項,自 112 年 8 月 1 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