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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即日起漁業人不得就其漁船所申領之漁業證明書或產地證明書供販售或證明他船漁獲物使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0 月 3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091334504C號令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漁業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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