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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訂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所定『一定期間』為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六年六月三十日止,『特定種類動物傳染病』為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口蹄疫及狂犬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生效。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6 月 28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05 年 07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農防字第1051481792號
法規體系:
動植物防檢疫目/動物檢疫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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