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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依農業金融法第33條規定,關於農會漁會信用部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除警示帳戶內剩餘款項處理、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等事項外,其餘準用銀行法第45條之2第3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7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005070666號 令
法規體系: 農業金融目/農業金融管理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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