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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桃園縣準用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第七條及第十七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林務字第1001720093號
法規體系: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森林管理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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