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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停九十九年度推動農村再生建設研提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水保農字第1021865057號 函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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