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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動物科學應用機構查核輔導要點
民國 95 年 11 月 17 日
圖表附件: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監督及管理動物之科學應用,
    並俾利動物科學應用機構之查核輔導,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查核方式如下:
(一)內部查核:由動物科學應用機構之動物實驗管理小組(以下簡稱管
      理小組)依據動物科學應用機構內部查核表(如附表一)所定項目
      每半年查核一次。查核結果如有缺失自行改進,並保存紀錄六年以
      上,該查核表彙整為查核總表,列為管理小組年度監督報告附件。
(二)外部查核:由本會實驗動物倫理委員會委員以任務編組方式組成,
      會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動物保護檢查員(以下簡稱轄區動保檢
      查員)、實驗動物相關專家,依據動物科學應用機構外部查核表(
      如附表二)實地查核輔導,以每年二十至四十場為辦理原則。


三、外部查核時,受查機構管理小組召集人應於現場引導說明,並備妥下
    列相關文件:
(一)管理小組成立、異動、作業流程與標準及會議等相關文件與規章。
(二)歷年動物實驗申請表。
(三)動物飼養管理標準作業程序相關文件。
(四)動物房舍及坪數一覽表。
(五)歷年管理小組年度監督報告。
(六)歷年動物科學應用機構內部或外部查核表。


四、外部查核時,受查機構如違反動物保護法相關規定時,由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依法予以查處。


五、外部查核結果經評核分為優、良、尚可、較差四個等級,如評核為較
    差等級者,受查機構應依據查核小組綜合評述意見,於文到後三個月
    內將改善後書面資料報送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轉本會。
    受查機構屆期未報送書面改善資料或經審查仍不合格者,依據動物保
    護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該機構處新
    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本會並將函知該機構之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請其限期改善,並建請作為准駁該機構相關計畫或產品之參考
    。


六、規避、拒絕或妨礙轄區動保檢查員依法執行職務者,依動物保護法第
    二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
    十萬元以下罰鍰。


七、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