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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職缺辦理內陞作業規定
民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本會各單位職務出缺,擬由本會人員內陞時,由用人單位填具內陞職
    缺表(格式如附件一)併同簽陳主任委員核可後,送人事室辦理。


二、人事室依前項內陞職缺表,填具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內陞職缺一覽表(
    格式如附件二)通函本會各單位(另張貼於本會公告欄、登錄本會網
    站並 e-mail 至同仁電子信箱)。


三、具有意願人員填具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現職人員參加人事甄審意願調查
    表(格式如附件三)送人事室彙辦。


四、人事室依本會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所定標準,核計分數後,依積
    分高低順序造列名冊,報請主任委員依規定作綜合考評(佔配分比例
    20  %),再交付甄審委員會評審後,依規定報請主任委員核定之。
    主任委員對前項甄審委員會報請圈定陞遷之人選有不同意見時,得退
    回重行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相關規定改依其他甄選方式辦理陞遷事宜。


五、本規定自核定之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