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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農產品驗證機構違反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義務行為事實認定基準表
民國 102 年 02 月 0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項次 違規行為構成要件 依據 處置
種類
違規事實認定基準
一 驗證機構執行其認證範圍以外之驗證業務,中央主管機關認情節重大者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十九條 廢止認證
三年內不得再申請認證
一、驗證機構執行其認證範圍以外之驗證業務,經
    認證機構或特定評鑑機構要求限期改正而未改
    正者。
二、驗證機構執行其認證範圍以外之驗證業務,經
    主管機關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二十一
    條第一項規定處罰之案件,一年內累計達二件
    ,或三年內累計達三件以上者。
三、驗證機構執行其認證範圍以外之驗證業務,有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為情節重大之相關情
    事者。
二 驗證紀錄或相關資料文件有登載不實之情事,中央主管機關認情節重大者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十九條 廢止認證
三年內不得再申請認證
一、驗證機構驗證紀錄或相關資料文件有登載不實
    之情事,經認證機構或特定評鑑機構要求限期
    改正而未改正者。
二、驗證機構驗證紀錄或相關資料文件有登載不實
    之情事,經主管機關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
    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處罰之案件,一年內
    累計達二件,或三年內累計達三件以上者。
三、驗證機構驗證紀錄或相關資料文件有登載不實
    之情事,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為情節重
    大之相關情事者。
三 經其驗證者有未符合驗證基準且情節重大,未能有效處理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十一條
農產品驗證機構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五款
廢止認證 一、經其驗證者於驗證範圍內所作行為及產品,涉
    有下列案件,同一經營業者一年內第一件記一
    點、第二件記二點、第三件記三點,經累計一
    年內達五點,或三年內累計達八點以上者:
  (一)違反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
      ,經主管機關依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處罰之
      案件。
  (二)違反農藥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辦法
      中有關農藥使用應遵行事項之規定,經主管
      機關依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處罰之案件。
  (三)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二條所定使用
      準則及第三十二條之三規定,經主管機關依
      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處罰之案件。
  (四)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
      至第七款規定,經主管機關依同法第三十一
      條規定處罰之案件。
(五) 違反商品標示法第六條至第十一條規定,經主管機關依同法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規定處罰之案件。
前項件數之計算及點數之累計,依下列範圍分別為之:
(一) 優良農產品驗證制度:分為家畜肉品、家禽肉品、肉品加工品、冷凍食品、果蔬汁、食米、醃漬蔬果、即食餐食、冷藏調理食品、生鮮食用菇、釀造食品、點心食品、蛋品、生鮮截切蔬果、水產品、林產品、乳品、羽絨等十八範圍。
(二) 有機農產品驗證制度:分為有機農糧產品、有機農糧加工品、有機畜產品、有機畜產加工品、有機水產品、有機水產加工品等六範圍。
(三) 農產品產銷履歷驗證制度:分為一般作物、有機作物、作物加工、家畜、家禽、畜禽加工、養殖水產品、水產加工品等八範圍。
二、     發現經其驗證者有前點未符驗證基準情形,未依相關規定處置,經認證機構或特定評鑑機構要求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
三、     經其驗證者有未符合驗證基準情事,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其他情節重大,且未能有效處理情形者。
四 驗證機構未依農產品標章管理辦法規定管理經其驗證通過者使用農產品標章,或知悉驗證通過者有違反依本法應裁處義務行為,未以書面通知認證機構及中央主管機關,情節重大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十一條
農產品驗證機構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六款
廢止認證 一、     經其驗證通過者,因有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行為,受主管機關依該條規定裁處之案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 連續二年度違規件數占該年度驗證有效家數最大值比例達百分之二以上。
(二) 同一經營業者一年內累計達三件。
(三) 經查證確認驗證機構對違規業者辦理各項稽核時,有未查核及記錄標章使用情形情事。
二、     知悉其驗證通過者有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各款行為,未以書面通知認證機構及中央主管機關,經認證機構或特定評鑑機構要求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
三、     驗證機構未依農產品標章管理辦法規定管理經其驗證通過者使用農產品標章,或知悉驗證通過者有違反依本法應裁處義務行為,未以書面通知認證機構及中央主管機關,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為情節重大之相關情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