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驗證機構執行其認證範圍以外之驗證業務,中央主管機關認情節重大者 |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十九條 |
廢止認證
三年內不得再申請認證 |
一、驗證機構執行其認證範圍以外之驗證業務,經
認證機構或特定評鑑機構要求限期改正而未改
正者。
二、驗證機構執行其認證範圍以外之驗證業務,經
主管機關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二十一
條第一項規定處罰之案件,一年內累計達二件
,或三年內累計達三件以上者。
三、驗證機構執行其認證範圍以外之驗證業務,有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為情節重大之相關情
事者。
|
二 |
驗證紀錄或相關資料文件有登載不實之情事,中央主管機關認情節重大者 |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十九條 |
廢止認證
三年內不得再申請認證 |
一、驗證機構驗證紀錄或相關資料文件有登載不實
之情事,經認證機構或特定評鑑機構要求限期
改正而未改正者。
二、驗證機構驗證紀錄或相關資料文件有登載不實
之情事,經主管機關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
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處罰之案件,一年內
累計達二件,或三年內累計達三件以上者。
三、驗證機構驗證紀錄或相關資料文件有登載不實
之情事,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為情節重
大之相關情事者。 |
三 |
經其驗證者有未符合驗證基準且情節重大,未能有效處理 |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十一條
農產品驗證機構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五款 |
廢止認證 |
一、經其驗證者於驗證範圍內所作行為或產品,自
本基準表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五日發布
生效後,涉有下列情形,經累計一年內達五次
,或三年內達八次以上,並經本會審查確有未
能有效處理情事者:
(一)違反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
,經主管機關依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處罰。
(二)違反農藥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辦法
中有關農藥使用應遵行事項之規定,經主管
機關依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處罰。
(三)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二條所定使用
準則及第三十二條之三規定,經主管機關依
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處罰。
(四)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或
第四項規定,經主管機關依同法第四十四條
規定處罰。
(五)違反商品標示法第七條至第十一條規定,經
主管機關依同法第十五條規定處罰。
(六)受前五款處罰之經營業者,於前一年內有受
前五款之一處罰。
前項各款情形涉及主管機關直接採認驗證機構
依農產品驗證機構管理辦法規定辦理檢驗結果
所為處罰者,應不予納入計次。
第一項次數之計算及累計,依下列範圍分別為
之:
(一)優良農產品驗證制度:分為家畜肉品、家禽
肉品、肉品加工品、冷凍食品、果蔬汁、食
米、醃漬蔬果、即食餐食、冷藏調理食品、
生鮮食用菇、釀造食品、點心食品、蛋品、
生鮮截切蔬果、水產品、林產品、乳品、羽
絨等十八範圍。
(二)有機農產品驗證制度:分為有機農糧產品、
有機農糧加工品、有機畜產品、有機畜產加
工品、有機水產品、有機水產加工品等六範
圍。
(三)農產品產銷履歷驗證制度:分為農糧作物、
作物加工、家畜、家禽、畜禽加工、養殖水
產品、水產加工品等七範圍。
二、發現經其驗證者有前點未符驗證基準情形,未
依相關規定處置,經認證機構或特定評鑑機構
要求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
三、經其驗證者有未符合驗證基準情事,經中央主
管機關認定有其他情節重大,且未能有效處理
情形者。 |
四 |
驗證機構未依農產品標章管理辦法規定管理經其驗證通過者使用農產品標章,或知悉驗證通過者有違反依本法應裁處義務行為,未以書面通知認證機構及中央主管機關,情節重大 |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十一條
農產品驗證機構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六款 |
廢止認證 |
一、經其驗證通過者,因有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
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行為,受主管機關
依該條規定裁處之案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一) 連續二年度違規件數占該年度驗證有效家數
最大值比例達百分之二以上。
(二) 同一經營業者一年內累計達三件。
(三) 經查證確認驗證機構對違規業者辦理各項稽
核時,有未查核及記錄標章使用情形情事。
二、知悉其驗證通過者有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各款行為,未以書面通
知認證機構及中央主管機關,經認證機構或特
定評鑑機構要求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
三、驗證機構未依農產品標章管理辦法規定管理經
其驗證通過者使用農產品標章,或知悉驗證通
過者有違反依本法應裁處義務行為,未以書面
通知認證機構及中央主管機關,有其他經中央
主管機關認定為情節重大之相關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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