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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農村社區辦理僱工購料作業規範
民國 102 年 03 月 18 日
圖表附件:
辦  法:
 
法規內容:

一、為補助農村社區內立案之在地組織或團體,以僱工購料方式執行未達
    公告金額之農村整體環境改善補助案件,明確規範僱工購料案件執行
    及經費核銷之作業流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
    局),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執行前置作業:受補助單位應先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年度農村再生
    執行計畫作業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提出補助申請書,經審查後由本
    局所屬分局(以下簡稱分局)轉知受補助單位,分局並得召開僱工購
    料執行說明會,針對僱工購料執行計畫書之擬撰、執行應注意事項、
    核銷等事宜詳加輔導說明,俾利案件之執行。


三、執行程序:
 (一) 受補助單位應依補助申請書審查結果,按格式(附件一)擬撰僱工
      購料執行計畫書,報經分局核定後,依核定內容施作。
 (二) 受補助單位應依本局之規定與期限,填報工程管考進度資料、經費
      支出狀況及辦理情形,相關資料作為日後經費核銷之重要參據。
 (三) 為掌握計畫書執行進度與品質,本局或分局得於執行期間進行督導
      、查核及評鑑,受補助單位應配合辦理,並提供所需資料。


四、驗收核銷:
 (一) 核銷窗口:分局。
 (二) 受補助單位得依本作業規範第二點所列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於計
      畫書執行期間內檢附相關文件(附件二之一至二)辦理分期請款;
      計畫書執行完成後,由受補助單位辦理驗收,分局得視需要辦理現
      場查核。
 (三) 驗收完成後由受補助單位將僱工購料核銷所需文件(附件三之一至
      十三)函報分局核銷補助經費。
 (四) 相關經費之核銷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經費處理手冊及中
      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等
      規定辦理。


五、維護管理:
 (一) 由受補助單位依計畫書辦理維護管理。
 (二) 本局或分局得不定期查核補助案之維護管理情形,結果作為後續補
      助參考。


六、農村社區辦理購工購料作業流程圖,詳附件三之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