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農委會) 為協助農糧產業經營者改善其
營運及促進事業健全發展,擴展產銷規模,提高經營效率,以提升整
體農糧產業競爭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除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辦理外,依本
要點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依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及其
他有關規定辦理。
三、本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參加水稻育苗相關協會之水稻育苗中心。
(二)領有種苗業登記證之種子繁殖及苗木繁殖業者。
(三)依農場登記規則完成農場登記之農場負責人。
(四)符合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或
第六款規定之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
(五)取得酒製造業許可執照之農民團體、農業產銷班、農場、休閒農場
或農民。
(六)協助洋蔥購貯之農民團體。
(七)實際從事茶葉生產、製造、加工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八)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領有有機農糧產品
驗證證書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九)具花卉產銷班班員資格之農民,或具花卉專業團體會員資格之農民
或農民團體。
(十)實際從事菇蕈類生產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十一)其他經農委會專案核准貸款經營計畫之農糧產業經營者。
借款人同時具備前項二款以上資格者,應擇一資格申貸本貸款。
四、本貸款之用途為直接用於為達成本貸款目的所需之資本支出及週轉金
,但不包括購買耕地。
五、本貸款經辦機構如下:
(一) 設有信用部之農 (漁) 會。
(二) 依法承受農 (漁) 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
(三) 全國農業金庫。
六、本貸款之輔導機關為農委會及其所屬農業試驗改良場 (所) 、直轄市
及各縣 (市) 政府。
七、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提供貸款資金,並由農業發展基金就其出資金
給予利息差額補貼。
八、本貸款風險由貸款經辦機構負擔。
九、本貸款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一點五。
十、本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
最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三年。
十一、本貸款額度如下:
(一)資本支出:
1.參加水稻育苗相關協會之水稻育苗中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
度為新臺幣六百萬元。
2.領有種苗業登記證之種子繁殖及苗木繁殖業者:每一借款人最高
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六百萬元。
3.依農場登記規則完成農場登記之農場負責人:每一借款人最高貸
款額度為新臺幣八百萬元。
4.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每一經營主體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
一千萬元。
5.取得酒製造業許可執照之農民團體、農業產銷班、農場、休閒農
場或農民:每一農民團體或產銷班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
元;每一農場或農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6.協助洋蔥購貯之農民團體:每一農民團體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
八百萬元。
7.實際從事茶葉生產、製造、加工之農民或農民團體:每一農民團
體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百萬元;每一農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
臺幣三百萬元。
8.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及其相關規定,領有有機農糧產品驗
證證書之農民或農民團體: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
百萬元。
9.具花卉產銷班班員資格之農民,或具花卉專業團體會員資格之農
民或農民團體: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但
經農委會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
10.實際從事菇蕈類生產之農民或農民團體:採環控庫房栽培,每一
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百萬元;採傳統菇舍栽培,每一
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11.其他經農委會專案核准貸款經營計畫之農糧產業經營者:每一農
民團體或產銷班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百萬元;每一農場或農
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週轉金:
1.參加水稻育苗相關協會之水稻育苗中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
度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2.領有種苗業登記證之種子繁殖及苗木繁殖業者:每一借款人最高
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3.依農場登記規則完成農場登記之農場負責人:每一借款人最高貸
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4.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每一經營主體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
一千萬元。
5.取得酒製造業許可執照之農民團體、農業產銷班、農場、休閒農
場或農民:每一農民團體或產銷班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
元;每一農場或農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6.協助洋蔥購貯之農民團體:每一農民團體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
五百萬元。
7.實際從事茶葉生產、製造、加工之農民或農民團體:每一農民團
體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每一農民最高貸款額度
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8.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及其相關規定,領有有機農糧產品驗
證證書之農民或農民團體: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
百萬元。
9.具花卉產銷班班員資格之農民,或具花卉專業團體會員資格之農
民或農民團體: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但
經農委會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
10.實際從事菇蕈類生產之農民或農民團體: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
度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11.其他經農委會專案核准貸款經營計畫之農糧產業經營者:每一農
民團體或產銷班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每一農場
或農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十二、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按核定所需金額一次或分次撥付;其屬資本
支出者,借款人應檢具相關憑證。
十三、本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一) 資本支出: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二) 週轉金: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前項本息攤還方式得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訂之,但不得超過農委會
所訂定之最長期限。
十四、本貸款擔保方式由貸款經辦機構依其授信有關規定,審酌個別授信
案件核定;若借款人擔保能力不足,貸款經辦機構應協助送請農業
信用保證機構保證。
十五、借款人不得重覆申貸同一項貸款,並應提出切結書載明若有重覆申
貸情形,則視為違約,由貸款經辦機構收回本貸款本息。
十六、(刪除)
十七、借款人應於貸款經辦機構核准貸款日起三個月內動用完畢。
十八、中國農民銀行、合作金庫銀行、臺灣土地銀行於本要點實施前所承
作之貸款案件,依既有條件辦理至原契約到期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