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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25085574號 令
法規體系: 農業金融目/綜合規劃及農業貸款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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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為協助農糧產業經營者改善其營運及促進事業健全發展,擴
   展產銷規模,提高經營效率,以提升整體農糧產業競爭力,特訂定本
   要點。

二、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除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辦理外,依本
    要點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依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及其
    他有關規定辦理。

三、本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參加水稻育苗相關協會之水稻育苗中心。
(二)領有種苗業登記證之種子繁殖及苗木繁殖業者。
(三)依農場登記規則完成農場登記之農場負責人。
(四)符合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或
    第六款規定之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
(五)實際從事茶葉生產、製造、加工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六)通過有機(含轉型期)農產品驗證、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或經農
    業部指定之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認定符合有機農業促進法第三
    條第三款之耕作方式,並登錄於農業部指定資訊系統之農民或農民
    團體。
(七)具花卉產銷班班員資格之農民,或具花卉專業團體會員資格之農民
    或農民團體。
(八)實際從事菇蕈類生產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九)經農業部及其所屬機關(單位)相關溫網室設施補助計畫或輔導措
    施(方案)核定或審查通過興設結構型鋼骨溫網室之農民或農民團
    體。
(十)其他經農業部專案核准貸款經營計畫之農糧產業經營者。
借款人同時具備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及第十款中二款以上資格者,應擇
一資格申貸本貸款。
申請貸款用途為改善或新建菇類栽培場,以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之貸款
案者,須為第一項第八款借款人,且應先取得直轄市、縣(市)政府核
發菇類栽培場得附屬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
前項借款人,應於核准貸款利率之日起二年內補正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
記文件,屆期未補正者,其貸款利率應調整為其他類貸款利率,貸款經
辦機構已溢請領之利息差額補貼應繳還農業部。
第一項第九款借款人,申貸時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農業部及其所屬機關(單位)相關溫網室設施補助計畫或輔導措施
   (方案),經核定或審查通過興設結構型鋼骨溫網室證明文件影本。
(二)土地作農業設施需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證明者,應檢附所
    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證明書影本。
第一項第九款借款人所興設結構型鋼骨溫網室及其設施(備)施工完成
後,其核定或審查通過計畫或措施(方案)之成果查核資料影本,應於
撥貸完畢後一年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應收回其貸款,貸款經辦機構
已請領之利息差額補貼應繳還農業部。

四、本貸款之用途為直接用於為達成本貸款目的所需之資本支出及週轉金
    ,但不包括購買耕地。

五、本貸款經辦機構如下:
  (一)設有信用部之農 (漁) 會。
  (二)依法承受農 (漁) 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
  (三)全國農業金庫。

六、本貸款之輔導機關為農業部及其所屬農業試驗改良場(所)、直轄
    市及各縣(市)政府。

七、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提供貸款資金,並由農業發展基金就其出資金
    給予利息差額補貼。

八、本貸款風險由貸款經辦機構負擔。

九、本貸款利率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十、本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
    最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五年。

十一、本貸款額度如下:
(一)參加水稻育苗相關協會之水稻育苗中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
    為新臺幣七百五十萬元,其中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六百
    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二)領有種苗業登記證之種子繁殖及苗木繁殖業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
    款額度為新臺幣七百萬元,其中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六
    百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三)依農場登記規則完成農場登記之農場負責人: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
    額度為新臺幣一千一百萬元,其中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
    八百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四)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每一經營主體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
    千萬元,其中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週轉金最
    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五)實際從事茶葉生產、製造、加工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1.農民: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七百萬元,其中資本支
      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六百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
      幣一百萬元。
    2.農民團體: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零五十萬元,
      其中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百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
      額度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六)通過有機(含轉型期)農產品驗證、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或經農
    業部指定之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認定符合有機農業促進法第三
    條第三款之耕作方式,並登錄於農業部指定資訊系統之農民或農民
    團體: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一百萬元,其中資本
    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百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
    幣三百萬元。
(七)具花卉產銷班班員資格之農民,或具花卉專業團體會員資格之農民
    或農民團體: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其
    中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
    為新臺幣五百萬元。但情形特殊,報經農業部專案同意者,不在此
    限。
(八)實際從事菇蕈類生產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1.採環控庫房栽培: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五百萬
      元,其中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週轉金
      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但情形特殊,資本支出報經農
      業部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
    2.採傳統菇舍栽培: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百萬元,
      其中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
      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九)經農業部及其所屬機關(單位)相關溫網室設施補助計畫或輔導措
    施(方案)核定或審查通過興設結構型鋼骨溫網室之農民或農民團
    體:依興設溫網室及其設施(備)實際需求覈實貸放,最高貸款額度
    依農業部主管計畫補助基準所定結構型鋼骨溫網室及同一計畫或措
    施(方案)核定或審查通過設施(備)最高補助金額除以補助比率辦理
    ,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千萬元;借款人另獲農業部
    補助該溫網室及其設施(備)者,該等補助款應用以償還本貸款,該
    部分貸款自補助款核撥日起不予利息差額補貼。
(十)其他經農業部專案核准貸款經營計畫之農糧產業經營者:
    1.農民團體或產銷班: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三百
      萬元,其中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百萬元,週轉金最
      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2.農民: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四百二十萬元,其中資
      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
      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十二、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按核定所需金額一次或分次撥付;其屬資本
      支出者,借款人應檢具相關憑證。

十三、本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一)資本支出: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二)週轉金: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前項本息攤還方式得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定之。但不得超過農業部所
訂定之最長期限。

十四、本貸款擔保方式由貸款經辦機構依其授信有關規定,審酌個別授信
      案件核定;若借款人擔保能力不足,貸款經辦機構應協助送請農業
      信用保證機構保證。

十五、借款人不得重複申貸同一項貸款,並應提出切結書載明若有重複申
      貸情形,則視為違約,由貸款經辦機構收回本貸款本息。

十六、(刪除)

十七、本貸款資金應於核准貸款日起三個月內動用完畢。但屬資本支出,
      應於核准貸款日起三個月內第一次動用,並依工程進度於一年內動
      用完畢。
      借款人確有困難,致工程未能於前項期限內完成者,得向貸款經辦
      機構申請延長資本支出貸款之動用期限,最長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貸款經辦機構受理前項申請,經評估確有必要者,應向全國農業金
      庫申請變更動用期限。

十七之一、貸款經辦機構應於貸放後六個月內辦理貸款用途及經營狀況查
      驗工作並作成書面紀錄;於貸款存續期間,第三點第三項之貸款,
      每年應至少辦理一次經營狀況查驗並作成書面紀錄。

十八、中國農民銀行、合作金庫銀行、臺灣土地銀行於本要點實施前所承
      作之貸款案件,依既有條件辦理至原契約到期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