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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發展基金貸放績效評估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11 月 02 日
立法理由:
辦  法:
 
 

 

法規內容:
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提高辦理農業發展基金農業專案貸款(以下簡稱本貸款)執行成效,訂定本績效評估作業要點。
二、      本會為辦理績效評估作業,設立績效評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小組置委員六人至九人,由農業金融局(以下稱農金局)局長兼任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本會技監、參事、企劃處、會計室及農金局代表擔任之。
本小組相關之幕僚業務,由農金局主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農金局第三組組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相關作業。
三、   評估對象:由農業發展基金出資,或貸款經辦機構出資而由本基金予以利息差額補貼,依本會核定辦理之各項貸款辦法、貸款要點或貸款計畫推動之貸款。
四、      評估方式:
總配分以一百分為滿分,就貸款執行率、季檢討報告暨政策推動績效提送時程、受益戶指標及政策推動績效等,辦理初評及複評如下:
(一)初評: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發展基金貸款績效評估評分表(如附表)辦理。其中評估項目之貸款執行率、季檢討報告暨政策推動績效提送時程、受益戶指標等三項,由農金局依相關資料核算初評;政策推動績效項目由各貸款主管單位(機關)填送農金局初評。
(二)複評:由農金局彙整初評結果送本小組辦理複評。
五、 評估等级:
 依複評分數列等,其等次如下: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者。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不滿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
 (五)丁等:不滿六十分。
六、 評估獎勵:
 依評估等级辦理獎勵如下:
 (一)優等:相關承辦及彙辦人員嘉獎二次,直屬主管嘉獎一次。
 (二)甲等: 相關承辦及彙辦人員嘉獎一次。
  前項獎勵在同一年度內可累計,惟相關承辦及彙辦人員累計最
 高記功一次,直屬主管累計最高記嘉獎二次。
七、因不可歸責貸款主管單位(機關)事由致影響貸款執行率者,於評分表備註欄說明,經本小組協商決定後,該貸款項目不列入評比。
八、績效評估結果應報本會核定,列為丁等者,應於評估結果三十天內,由主管單位(機關)提檢討報告陳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