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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發展基金貸放績效評估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9 月 24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025080514號 函
法規體系: 農業金融目/綜合規劃及農業貸款
立法理由: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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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
 
 

 

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提高辦理農業發展基金農業專案貸款(以下簡稱本貸款)執行成效,訂定本績效評估作業要點。
二、      本會為辦理績效評估作業,設立績效評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小組置委員六人至九人,由農業金融局(以下稱農金局)局長兼任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本會技監、參事、企劃處、會計室及農金局代表擔任之。
本小組相關之幕僚業務,由農金局主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農金局第三組組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相關作業。
三、   評估對象:由農業發展基金出資,或貸款經辦機構出資而由本基金予以利息差額補貼,依本會核定辦理之各項貸款辦法、貸款要點或貸款計畫推動之貸款。
四、      評估方式:
總配分以一百分為滿分,就貸款執行率、季檢討報告暨政策推動績效提送時程、受益戶指標及政策推動績效等,辦理初評及複評如下:
(一)初評: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發展基金貸款績效評估評分表(如附表)辦理。其中評估項目之貸款執行率、季檢討報告暨政策推動績效提送時程、受益戶指標等三項,由農金局依相關資料核算初評;政策推動績效項目由各貸款主管單位(機關)填送農金局初評。
(二)複評:由農金局彙整初評結果送本小組辦理複評。
五、 評估等级:
 依複評分數列等,其等次如下: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者。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不滿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
 (五)丁等:不滿六十分。
六、 評估獎勵:
 依評估等级辦理獎勵如下:
 (一)優等:相關承辦及彙辦人員嘉獎二次,直屬主管嘉獎一次。
 (二)甲等: 相關承辦及彙辦人員嘉獎一次。
  前項獎勵在同一年度內可累計,惟相關承辦及彙辦人員累計最
 高記功一次,直屬主管累計最高記嘉獎二次。
七、因不可歸責貸款主管單位(機關)事由致影響貸款執行率者,於評分表備註欄說明,經本小組協商決定後,該貸款項目不列入評比。
八、績效評估結果應報本會核定,列為丁等者,應於評估結果三十天內,由主管單位(機關)提檢討報告陳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