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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獎勵廉潔楷模實施要點
民國 100 年 03 月 1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端正政風,促進廉能政治,激
    發員工榮譽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及所屬機關員工,有下列廉能事蹟之一,得被推薦為廉潔楷模績
    優人員:
 (一)對主辦或監督之業務,涉及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或其他
       廉政倫理事件,能貫徹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操守廉潔,堪為典範
       ,且無不良動機者。
 (二)從事端正政風防制貪污業務研究發展,有重大創見,具有事實或報
       經上級核定有案者。
 (三)主動提供資料,因而偵破重大政風案件有功者。
 (四)執行業務防弊措施或採購及營繕工程工作,有效防止舞弊貪瀆或節
       省公帑,具有重大績效或貢獻,提經上級核定有案者。
 (五)其他優良政風事蹟或有關善行,足以鼓舞人心,轉移政治風氣者。
三、有下列情形者,不予獎勵:
 (一)最近二年內曾依本要點規定接受表揚者。但有特殊重大事蹟者,不
       在此限。
 (二)最近三年內曾受刑事起訴、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受記過以上之處分
       。
 (三)最近三年內考績曾列丙等。
 (四)經監察院彈劾、糾舉尚未結案。
 (五)因違法失職等行為,正在警察、司法機關調查、偵查、審判中,或
       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尚未結案。
四、作業程序:
 (一)本會暨所屬各機關(構)應於次年十月底前,遴選前一年十一月一
       日至當年十月三十一日符合獎勵條件之績優人員一人至五人,填具
       績優人員推薦表(如附件)一式二份,函送本會政風室彙辦。
 (二)廉潔楷模績優人員由本會副主任委員、主任秘書、人事室主任、會
       計室主任、秘書室主任、政風室主任、法規會執行秘書組成評審小
       組評定,每年度擇優評定三名至五名為原則。如無績優人員,當年
       度從缺。
 (三)被推薦績優人員若為評審委員之屬員,該委員應予迴避。
五、評審小組評定應予獎勵人員,由本會政風室簽報 主任委員核定後,
    於本會集會時或適當場合,請 主任委員頒獎(獎牌及新臺幣壹萬元
    等值獎品)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