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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保育治理及農路設施改善工程提報審查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03 月 0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及所屬各分局(以下
    簡稱分局),為辦理集水區保育治理工程及農路設施改善工程,強化
    工程提報及審查流程之明確性,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分局應依集水區與農路現況及實際需求提報工程,其提報方式如下:
(一)整體及延續性工程:由分局依已核定之集水區保育治理實施計畫或
      已完成之規劃報告進行提報。
(二)突發性、緊急性及一般性工程:由分局依據工程之突發性、緊急性
      、工程維護或地區均衡性等需要進行提報,提報時應檢附工程勘查
      紀錄表(如附件一、二)。


三、工程審查程序如下:
(一)分局提報工程前,應針對現況、災害情形、預期效益等因子研擬勘
      查意見,並概估擬辦工程內容及經費後,填具工程勘查紀錄表,經
      分局審查符合辦理原則後,就符合原則工程排定優先順序。
(二)經分局審查符合辦理原則提報需辦理之工程,由本局邀請專家學者
      召開審議會議進行審議。


四、縣市政府如有相關治理工程需求,應提報至轄區分局進行彙整,併同
    辦理審查後排定優先順序。


五、工程審查程序完成後,由本局依優先順序及經費編列情形,循行政程
    序簽報核定辦理。


六、如有時效性或其他特殊因素需先辦理之工程,得經分局審查後,報本
    局先行核定,再提送審議會議備查。


七、授權分局長核定之工程,不需提報本局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