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及所屬各分局(以下
簡稱分局),為辦理集水區保育治理工程及農路設施改善工程,強化
工程提報及審查流程之明確性,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分局應依集水區與農路現況及實際需求提報工程,其提報方式如下:
(一)整體及延續性工程:由分局依已核定之集水區保育治理實施計畫或
已完成之規劃報告進行提報。
(二)突發性、緊急性及一般性工程:由分局依據工程之突發性、緊急性
、工程維護或地區均衡性等需要進行提報,提報時應檢附工程勘查
紀錄表(如附件一、二)。
三、工程審查程序如下:
(一)分局提報工程前,應針對現況、災害情形、預期效益等因子研擬勘
查意見,並概估擬辦工程內容及經費後,填具工程勘查紀錄表,經
分局審查符合辦理原則後,就符合原則工程排定優先順序。
(二)經分局審查符合辦理原則提報需辦理之工程,由本局邀請專家學者
召開審議會議進行審議。
四、縣市政府如有相關治理工程需求,應提報至轄區分局進行彙整,併同
辦理審查後排定優先順序。
五、工程審查程序完成後,由本局依優先順序及經費編列情形,循行政程
序簽報核定辦理。
六、如有時效性或其他特殊因素需先辦理之工程,得經分局審查後,報本
局先行核定,再提送審議會議備查。
七、授權分局長核定之工程,不需提報本局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