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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保育治理及農路設施改善工程提報審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3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農保育字第1132663552號函
法規體系: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保育治理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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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以下簡稱本署)及所屬各分署(以下
簡稱分署),為辦理集水區保育治理工程及農路設施改善工程,強化
工程提報及審查流程之明確性,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分署應依集水區與農路現況及實際需求提報工程,其提報方式如下:

(一)整體及延續性工程:由分署依已核定之集水區保育治理實施計畫或
  已完成之規劃報告進行提報。

(二)調適型試辦工程:由分署配合集水區調適策略導入以自然為本的解
  決方案、韌性坡地或淨零排放等政策推動所完成之規劃報告或需要
  進行提報。

(三)突發性、緊急性及一般性工程:由分署依據工程之突發性、緊急性
  、工程維護或地區均衡性等需要進行提報,提報時應檢附工程勘查
  紀錄表(如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及工程明細表(如
  附件五)。

(四)集水區保育治理工程提報時應依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工程
  管理標準作業程序—生態檢核標準作業書所訂適用範圍審查確認是
  否辦理生態檢核,適用生態檢核者依其檢核分級應附表單併同前款
  勘查資料進行提報。

 

三、工程審查程序如下:

(一)分提報工程前,應針對現況、災害情形、預期效益、生態議題等
  因子研擬勘查意見,並概估擬辦工程內容及經費後,依本要點第二
  點各款規定填妥相關表單及檢視文件備齊後辦理審查,經審符合辦
  理原則者,再排定優先順序。

(二)經分署審查符合辦理原則提報需辦理之工程,由本署邀請專家學
  召開審議會議進行審議。

 

四、地方政府如有相關治理工程需求,應提報至轄區分進行彙整,併同
辦理審查後排定優先順序。

 

五、工程審查程序完成後,由本署依優先順序及經費編列情形,循行政程
序簽報核定辦理。

 

六、如有時效性或其他特殊因素需先辦理之工程,得經分署審查後,報本
署先行核定,再提送審議會議備查。

 

七、授權分核定之工程,不需提報本審議。